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晰。预留印鉴、支票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六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处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票据领用、开具、缴销、归档等。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学校办公费、印刷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及单个项目支出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程序,由各处室事前编制具体预算,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480号)文件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销各项开支。凡预算单项支出数额达到20__元以上的,由项目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形成会议记录,报中心学校审批;预算单项支出数额达到5000元-8000元以上的,需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区直学校、初中、中心小学8000元,其他学校5000元)。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购置支出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确定通过招投标或者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要实行货比三家,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每个项目,每次购物或每个支出事项询价不少于三家。20__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账发票后要附“颍东区学校项目询价记录表”。
以下情况的支出,可直接审签报销:属于多次发生、定期结算的日常运转支出,如邮电费、水电费等;有相关政策依据明确支出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工资、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及公积金、职工社保缴存等。
第二十四条支出经办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履行正规手续的聘用人员、挂职人员。外单位人员或临时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此外,差旅费以实际出差人作为报销人。
第二十五条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次、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的复核终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及附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支出标准是否超标,以及是否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支出,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等部门有关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
(一)办公费支出
1.办公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奖牌证书制作等)需附明细清单并经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2.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总务处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
(二)差旅费
1.差旅费按照《颍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22号)《关于调整颍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xx〕46号)执行,凡超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2.因工作需要出差,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出差人员应填写《ⅹⅹ学校公务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一般人员公务出差,凭有关通知,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3.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因其他公务外出所需经费报销须附通知文件(如无文件须注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按照阜东办明电〔20xx〕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规定及学校公务接待规定执行,厉行勤俭节约,从严从紧控制招待费支出。
(四)会议费
1.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2.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发票,并由经办人签字。
3.会议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培训费
培训费按照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颍东区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13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使用转账和公务卡支付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应在财务支出事项终了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消费最迟应在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九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款等。
财务部门对学校往来款项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清查。年末结账前,对往来款项余额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结算,避免长期挂账。对应缴款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
第三十一条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在三个月内必须归还,出纳人员应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备及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实物使用和保管具体落实到使用处室(或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将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编号,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赠送或转让。职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
第三十六条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立学校经费收支公示制度,财务部门按月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明细,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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