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流转方)
乙方: (承包方)
经后槽村委及全体村民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亩,流转乙方作为综合用地发展种养殖和综合配套使用。
二、流转年限
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流转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流转费。
2、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流转给乙方使用(用来种植和养殖),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流转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随意将土地荒芜、出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5、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将流转的土地收回。
6、乙方所有需要流转的甲方土地一律(口 分 口 不分)等级、并且(口 无偿 口 有偿)支持修路所占用的土地或者森林。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 年 月 日起,一次性交纳三年的承包费,以后按每次交纳五年承包费支付,直至交纳满三十年为止。承包费为每亩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流转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村委同意方可执行。
3、流转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否则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其相应的土地由当地村委协商按现有建设样归还给相应的村民。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5、流转期限内,乙方转让、转租或者抵押流转土地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6、合同期间内如遇乙方需要拓宽路面或规模发展需要时,甲方应无理由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乙方应将承包土地亩数按实际亩数和本合同签订当时的流转金额度计算交纳承包费。
7、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流转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流转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10%交纳滞纳金。
3、如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流转费,并交纳流转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流转金的20%的违约金和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生效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产生而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合同自动解除,其相应的土地由当地村委协商归还给相应的村民。若因国家政策因素需要征收(用)时,土地征收(用)的补偿归农户所有,因甲方投资产生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贵州省国有土地流转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所属村委各一份,村委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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