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物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为: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
第五条租赁物其他费用的承担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租赁房屋的用途
租赁房屋的维修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租赁房屋装修
出租人元。
承租人在前将定金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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