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房屋所有人表现同意。 原甲与房屋所有人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房屋所有人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和房屋所有人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 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房屋所有人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房屋所有人。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房屋所有人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房屋所有人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 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 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 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 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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