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我又来和大家谈安全了。安全,注意安全,确保安全……可安全到底是什么?
安全就是一种责任,责任就是分内应做的事。
管教育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担责任。学校和老师都有着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但我今天主要讲的是同学们的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我们中学部的同学在法律上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在进行与你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时,你们要承担起你们应尽的安全责任。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位老师将一把椅子放到学校走廊,小学一至四年级的同学没注意,被绊倒受伤了,那么这个责任是由学校和老师承担,因为一至四年级的同学都没满10周岁,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是我们中学部的同学没注意被绊倒受伤了,那么自己起码要负一半的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责问:那么大的人了,走路为什么不看着点?这里所说的“那么大的人”,其实就是说你是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再像小孩子一样做什么都不管不顾。
《XX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再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五种情况,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你们还是未成年人,因而你们所负的安全责任主要是由你们的.监护人,也就是你们的家长承担,你们该承担的就是接受批评与教育。
我们各班的班主任一再告诫同学们,不要追逐打闹,这样很危险。但几乎每学年,都会有个别同学因追逐打闹受伤。特别是有个别同学,在打闹时在课桌上跳上跳下,却因为没有理想中的“轻功”,踩翻了课桌造成骨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学们和你们的监护人,也就是家长要负什么责任呢?
首先是经济赔偿责任。未受伤同学的家长,要负责受伤同学的医疗费。我们学校每年出资近6万元,给每个同学都保了一个“校园意外伤害险”。所以,只要是“意外”,如下楼梯不小心崴伤了脚,踢足球摔伤了腿,抢篮球碰伤了手等等,学校都会请保险公司赔偿。但中学生追逐打闹受伤不属意外,因为追逐打闹受伤的机率很高,各班主任经常会告诫,初中的同学完全可以预知这个风险。所以,小学一至四年级的同学追逐打闹受伤,学校请保险公司赔偿大部分,小部分由责任人,也就是和受伤同学一起打闹的同学家长赔偿;而中学同学因追逐打闹受伤不属于“意外”,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都由责任人赔偿。受伤的同学因为吃了苦,家长只承担少量的费用。
赔偿只是经济上的责任,有些伤害事故还会留下影响一生的缺陷,严重的还会造成精神损害,给双方家庭带来极大的烦恼,甚至会对簿公堂,由法院进行裁决。我校一位家长就因精神伤害赔偿问题起诉另一位家长,虽然最后法院裁决的赔偿金额只有两千元左右,但给双方家庭带来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
出了安全事故,当然要查清责任人,并承担应负的责任,这个话题很沉重。老师们最希望的,是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只要我们每个同学心中想着安全责任,耳畔长鸣安全警钟,把事故预防在前,事故就不会找上门来——因为苍天也有一双慧眼!
最后,请同学们牢记:作为一名初中学生,你们最主要的安全责任就是保护好自己,让爱你的人安心,让你爱的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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