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让 方(下称甲方):
住 所: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 转 让 方(下称乙方):
住 所: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加油站项目转让给甲方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 拟转让的加油站项目的名称为:新堰加油站(以下称加油站)。
第二条 加油站位置。该合同中所叙述的加油站建设项目,位于安康市石泉县 。
第三条 加油站用地。乙方将拟建加油站转让给甲方的用地须为国有出让地,占地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允许正负200平方米以内的偏差),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办理到甲方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期限不少于国家法定的商业用地年限。
第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主体均
为甲方。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 天(日历天数,下同)内必须进场实施开工建设,并保证在 天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
2、 作为加油站建设的主体,应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承担相应安全、质量及相关法律等完全责任。
3、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应支付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累计滞纳金超过 %时,乙方有权收回所转让的加油站,并保留继续追诉乙方责任的权利。
4、 应主动协助乙方替代甲方办理加油站建设所需要的前置手续。
5、 自行完善乙方替代甲方办理的手续以外的应负责的手续以外的其它建设、经营必须的手续,并负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 协助甲方办理加油站建设所需要的前置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其前置手续如下:
1) 项目立项批复;
2) 建设用地初审意见书办理;
3) 城建规划许可手续;
4) 公安消防审查核准意见书;
5) 安监局审查核准意见书;
6) 成品油经营许可、危化品证换证。
2、 负责加油站的“三通一平”工作,并完成回填、平整至现有公路标高。
3、 负责协助甲方加油站建设施工的外部协调,确保加油站的顺利建设。
4、 负责协助甲方加油站经营所必须的与道路平交道口建设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1、加油站转让总价: 万元人民币(大写: )。本价款为不含税价款,故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2、转让费按照四次付款:
1) 第一次,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即 万元人民币。
2) 第二次,甲方完成罩棚搭建或油罐埋设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 %,即 万元人民币。
3)第三次,甲方完成国有土地证办理工作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 %,即 万元人民币。
4)第四次,甲方加油站投入运营后两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共计: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纠纷提交石泉县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日期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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