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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私人工程合同

2022-05-0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下称甲方)  受托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经济咨询签订本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咨询目的  

  (一)加强对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的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二)加强对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的进度款监控,合理使用投资资金,节约成本。  

  第二条 咨询内容  按下面第

  (二)项办理:  编制(审查)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标底,标价。  审核工程结算书。  编制工程项目投资评价可行性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进度款监控。  

  第三条 咨询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结构概况:  项目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工程开(竣)工时间:  咨询服务成果的用途: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咨询服务期限  乙方完成咨询服务的期限,按下面第

  (三)项执行:  

  (一)合同签定之日起共 工作天内完成,但不包括与当事人核对技术数据的时间。  

  (二)合同签定之日起 工作天内完成 ,之后 工作天内完成咨询服务成果。  

  (三)合同签定之日起 10 工作天内完成初步咨询服务成果,甲方如有疑问和异议在乙方提交初步咨询服务成果起 工作天内提出,由乙方在甲方提交疑问和异议起 工作天内复核并提交咨询服务成果,但不包括核对技术数据的时间。  

  第五条 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按以下第( )项执行:  

  (一)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净核减(增)额的 %计收,但每个单项工程不少于壹仟元(本合同按 个单项计算)。  

  (二)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 ‰计收,但每个单项工程不少于壹仟元(本合同按 个单项计算)。  

  (三)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净核减(增)额的 %(但不少于总造价的 ‰)计收。  

  (四)按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净核减(增)额的 %和工程预(结)算总造价的 ‰之和计收,但单项工程不少于 元。  

  (五)按工程钢筋实际用量的税前工程造价 ‰计收,但单项工程不少于 元。  

  (六)按工程预(结)算税前造价的 ‰计收,但每个单项工程不少于 元(本合同按 个单项计算)。  

  第六条 咨询服务费支付办法  

  (一)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咨询服务费 元。  

  (二)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咨询费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按

  第五条确定的收费标准的 %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手续。  

  (三)余款在项目咨询完成并交割(即甲方,乙方和承建单位三方就本咨询服务成果取得共识,达成一致)时一次付清。  

  (四)在承建单位未认可的情况,乙方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负责。如甲方和承建单位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相关举证工作。  

  第七条 甲方责任  

  (一)按项目咨询要求和范围在合同签定后两天内向乙方提供以下的全部资料及情况(迟交齐资料则咨询服务期限顺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负法律责任。  

  1。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2。工程会审记录资料;  

  3。工程施工(竣工)图纸;  

  4。工程变更,签证等有关资料;  

  5。有关标准图集及标准规范;  

  6。工程建设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  

  7。承建单位的预(结)算书等资料;  

  (二)须配合乙方咨询服务(包括组织与承建单位核对技术数据的时间,地点等)并按时支付咨询费用。  

  (三)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合法使用乙方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  

  (四)对乙方的要求和通知,答复等均以书面形式,传真件等只作参考,不作凭证。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一)按合同要求完成并提交咨询服务成果给甲方,并对咨询服务成果负责。咨询服务成果包括:  

  1、工程概况;  

  2、编制(审查)依据及说明;  

  3、工程造价汇总表及说明;  

  4、工程结算书;  

  5、审查结果分析,工程量,取费标准审核的说明;  

  6、列出送审预(结)算书与审查结果的主要造价增减对照表;  

  7、有关建议;  

  (二)按

  第四条规定期限内完成咨询服务成果。  

  (三)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审查)结果保守秘密。  

  (四)未经甲方同意除与甲方联系人接触外,不得与咨询项目承建单位或项目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有任何接触。  

  (五)须向甲方提供收费的正式服务发票。  

  (六)不得截留,外传,遗失甲方提供的资料,咨询服务成果完成交割时退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履约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乙方除不退还已预收的咨询服务费外,还可按

  第五条规定向甲方收取全部咨询服务费;如属乙方原因导导致合同终止,乙方除向甲方退还已预收的.咨询服务费外,并赔偿损失。  

  (二)项目咨询完成并交割后甲方逾期付款的,从咨询成果交割后

  第三天起,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金额的0。05%向乙方偿付滞纳金。  

  (三)甲方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款项的,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追收欠款。  

  (四)乙方延迟提交或不提交咨询报告意见的,免收咨询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而未能协商解决,按下面第

  (二)项方式解决:  由政府仲裁机构依法裁定;  向法院依法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有下列任一情况出现合同解除。  

  1、政策原因需要解除;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等)需解除;  

  3、甲,乙双方同意解除。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X之日起生效,委托咨询项目完成并结清咨询服务费后自然失效。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盖X) (盖X)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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