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县餐饮业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就餐饮食品安全承诺如下:
(一)餐饮业主(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每天对食品安全进行一次检查。
(三)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出店露天经营。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四)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必须向销售者索取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购货凭证,建立购进食品原料台帐。不采购过期、变质、毒死病死畜禽动物、地沟油、来路不明及季节性高危食品。
(五)食品储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生、熟食品要分开储存。
(六)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年按规定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七)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八)愿意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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