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基础施工及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 元整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2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3、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承包方:
1、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xx)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7、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安全施工
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7、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8、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 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xx);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xx)
5、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5、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为壹佰零捌万元整,其中包含本工程的保险费和施工人员的保险费。
二、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计人民币 元整,主体结构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计人民币 元整,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97%,计人民币 元整,尾款3%计人民币 元整做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无息付清
三、如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四、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将竣工资料送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审核完成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的地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负责,不调整合同造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 3 的违约金。
三、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给发包方使用,每延误一日,向发包方支付日万分之 元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承包方验收申请书送达 日后不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