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不报批变更事项、违规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买卖外汇、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关系人发放优惠贷款等。
法律分析
对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防控措施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关键要素。在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承担着资金中介、信贷投放和风险管理等职责。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合规运营,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包括对商业银行行为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完善合规培训和监督机制。同时,商业银行还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合规与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商业银行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商业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违规分立、合并或不报批变更事项、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买卖外汇、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违规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向关系人发放优惠贷款等行为均应受到法律追责。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防控是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关键,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推动科技创新,确保合规与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