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人才引进方面
(1)对新城重点产业的用人单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纳 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
(2)市、区加大对新城特殊人才落户的支持力度。
(3)对新城紧缺急需的技能岗位核心业务骨干,探索经由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后,纳入技能人才引 进范围。
(4)加大对新城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利用事业编制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
2.在居转户方面
缩短新城“居转户”年限,对在新城重点产 业的用人单位和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并承诺落 户后继续在新城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经新城所在区推荐后,“居 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