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50头猪并在河边不可以。向环境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