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孩子会面、探望等交往,但不能私自带走孩子或违背约定。探望方式、时间由协议或法院判决,不利于孩子健康可中止。探视权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的设定旨在保护非抚养方的权益,同时促进亲子交流,更重要的是保护离异家庭中孩子的心理健康。
法律分析
一、探视权可以把孩子带走吗
(一)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一)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二)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
(一)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探视权的设定,既是对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保护,也是督促其多关心孩子,多与孩子见面交流,背后为了保护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
结语
在离婚后,探视权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之间的权利。根据约定的探视方式,可以暂时带走孩子,但不能违反约定私自带走。离婚后,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只能由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