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危重患者无法提供知情同意时,经治医师可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主任认可后实施。当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且亲属不同意抢救治疗时,经治医师需明确告知可能的不良后果,并记录并签字存档。
法律分析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拓展延伸
医院告知义务:何时可以不告知患者?
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通常应当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医疗过程、风险和选择。然而,有些情况下,医院可能不需要告知患者。例如,当患者明确表示不希望知道某些特定信息时,医院可以尊重其意愿。此外,如果告知可能对患者的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可能导致患者对治疗产生过度焦虑或拒绝接受治疗,医院也可以不告知。然而,这些情况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医院需要权衡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利益,确保决策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总之,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谨慎判断何时可以不告知患者,以保障医疗过程的合理性和患者的权益。
结语
在医疗紧急情况下,当患者无法提供知情同意或与亲属联系不上,且病情不能等待时,经治医师可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知情同意书,并经科室主任和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对于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且亲属不同意抢救性治疗的情况,经治医师应向亲属明确告知可能的不良后果,并记录并签字存档。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需权衡患者权益和医疗利益,确保决策合理、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