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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第三者不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可以嘛?

2024-07-2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可以。1、汽车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交通责任三者险必须要购买的,商业险是自愿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

2、汽车交通事故出险后,交强险无论有责无责都要赔偿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无责不赔。

3、交强险保费固定业险保费保险公司自己定,交强险赔付限额固定。

4、交强险责任限额,目前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车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所以,目前现实情况下,许多驾驶员在投保交强险之后,再投保一份或多份如保障在10万以上或更多的的商业险觉得更保险,费用不高但在心理上加大了安全的保障。

5、汽车上路行驶,执法管理部门对第三者责任险没有要求,购买了交强险就行,起码有一定保障.至于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您可以在一个保险公司购买(如在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不同公司购买,没有影响,

6.不管在哪个公司购买,交通安全意识还是要有的,学法守法,遵规守纪,胜过一切的“保险”,自己的意识行为、个人素养、汽车操纵驾驶.....等方面决定着自己的最大的“保障”和“保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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