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附:1. 西安发展公司财务室:电话,地址:市区湖路2号银湖,联系人:李;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西安发展公司涉诉的相关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