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