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工商部门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工商部门的申请后,经过审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未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由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认定执行法院程序错误。
2.因我国法律并未要求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故执行法院的送达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不得以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