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购房
谁出资谁所有,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按份共同所有。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
一般规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共同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例外: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出自父母子女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按份共有。
3、夫妻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归属:法院可以判决产权属于登记一方,离婚后非产权登记一方可获得房产升值补偿。
升值补偿计算方式: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升值率;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具体可表示为:一方应得补偿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数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2。
4、婚前及婚后房产赠与
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但是经过赠与公证的除外。
一、如果婚后女方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