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异地刑警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这段时间过期后如果没有法定事由,例如确实构成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的,那么到期后就会自动解封,不需要进行申请解冻。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该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出现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解除查封或冻结的裁定: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