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法律认定和存在意义:彩礼不是为了取悦对方而赠与的财物,而是表示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并感谢岳父岳母的养育之恩。彩礼是一种习俗和礼仪,不同地方有不同规定,给付时应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彩礼的目的是予以返还,法律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的保护,而不是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彩礼的意义在于传承习俗、表达诚意和提供经济保障,而不应过于物质化或成为交易。
法律分析
一、法律上如何认定彩礼还是赠与?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彩礼的存在意义有什么?
1、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是说男方要娶女方为妻时,需要给女方家礼金(物品和钱),也就是俗称的彩礼,
2、它代表的意义是一个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的态度,同时也是对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的答谢敬礼。
3、要知道女方要彩礼,并不是卖女儿,多数女方会把钱加上自己的嫁妆返给男方,万一未来生活有变故可以有压箱底的钱作为急用,生活更有保障。
4、至于彩礼给多少钱这也是按照当地情况或其他因素而定的,之所以现在大家一提到彩礼都各说纷纭,无非是现代的天价彩礼已经让纳彩这种形式被赋予了过多的物质含义,有些还带有沉重的负担,失去了彩礼原有的本意。不提高额彩礼,要承认结婚是一件喜事,女方家讨个彩头很正常。
5、现代彩礼明显在走极端化,要不就是天价,要不就零彩礼,从不能量力而行,搞得现在结婚就变得交易一样。关于要不要彩礼,没有人有权利说对错。
6、按说彩礼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礼仪,男方给出彩礼也是人之常情,给多少,男方会衡量自已实际情况拿出相应的彩礼来表示心意,而不是女方价码的界定。愿意给和索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感受,愿意给是一种心甘情愿的付出,没有敌对情绪,而且给的舒服而愉快。
为了取悦对方所赠的财务不是彩礼,彩礼主要是表示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用于感谢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彩礼是自古以来遗留下来的一种风俗习惯,是一种礼仪,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彩礼也有所不同,在给付彩礼时要考虑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量力而行。
结语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风俗习惯和礼仪,具有特殊的意义和目的。它不仅代表了男方对女方的真诚求娶和对岳父岳母的感激之情,同时也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然而,现代社会中,彩礼的过度商业化和天价化,使其原有的本意逐渐被淡化。在给付彩礼时,应该量力而行,考虑自身经济状况,以心甘情愿的态度表达对对方的真诚和尊重。彩礼的存在不应成为交易,而应成为结婚喜事中的一种传统习俗和美好祝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