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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内可以起诉离婚吗

2024-06-2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冷静期内可以起诉离婚,但是第一次不判离的判决,需要经过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冷静期的由来如下:
有对离婚的限制性条款,比如在以下4种情况下,就是不允许离婚的。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之内或者终止妊娠的六个月内,男方提出诉讼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2、双方感情未破裂的,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提出离婚诉讼就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对方有婚内出轨行为等。
3、军婚想要离婚的,若军人方没有同意且在婚姻中无重大过错的,配偶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限制条件中,唯一与“离婚冷静期”有关的是:在首次提起诉讼离婚时,若原告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被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在六个月内若无其他有力证据的话,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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