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以及法定监护人的相关知识。监护人可以被更换或取消监护职责,但需经过法院的判决。监护人的变更适用于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亲属或组织等。监护人的终止是指监护关系不再需要的情况,如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到成年、精神病人痊愈等。
法律分析
一、如何更改监护人?
向法院提交一份变更申请,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二、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何为法定监护人?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根据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负有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监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选任和指定对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担任,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负责被监护人的教育和培养。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与被监护人交流,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关注被监护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监护人变更是指在监护人职责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新的监护人被指定或者更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变更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例如,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新的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新的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变更后的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同时,监护人变更也意味着原监护人不再具有监护权,原监护人应当尊重新监护人的决定,并停止行使监护权。
在监护人变更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监护权的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协商解决监护权争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者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利益和权益,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监护人变更是保护被监护人权益和利益的重要举措。在监护人变更过程中,各方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结语
变更监护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