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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2024-06-3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孕期内的女职工受到特殊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分析

在孕期内的女职工会受到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指南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应当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这些保护包括:

1.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不得降低女职工的福利待遇;

3.孕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产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罚款数额也有明确规定,如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女职工定期体检的,或者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办法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结语

孕期内的女职工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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