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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和诈骗想象竞合是否成立?

2024-06-3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介绍了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定罪问题属于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根据法律规定,只需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可以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四种情况。其中,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是法条竞合的两种形式,而吸收关系是指一个犯罪事实内涵中包含另一个犯罪事实内涵,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择一关系是指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定罪问题,是否属于想象竞合?

招摇撞骗和诈骗虽然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相反,它们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根据法律规定,只需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上,占支配地位的观点将其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吸收关系。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法条竞合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择一关系这种形式。所谓择一关系,是指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某一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不过,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择一关系所针对的情形,实际上只不过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并非各法条本身的竞合。

二、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在当代社会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体系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有些行为既符合刑法当中的这一个罪名规定又符合另外一种,所以此事应当如何来进行量刑,会让人们头疼不已,但实际上是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具体的适用规则的,无需过于担心。

拓展延伸

招摇撞骗和诈骗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招摇撞骗是指以欺骗为手段,通过虚假的承诺或者伪造的事实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相信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虚构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处分其他财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招摇撞骗和诈骗都有其特定的定罪标准。对于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欺骗性质,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欺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对于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同时具备欺骗行为。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定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招摇撞骗和诈骗的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招摇撞骗的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诈骗的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招摇撞骗和诈骗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结语

这段话讨论了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定罪问题是否属于想象竞合,以及法条竞合的四种形式。作者指出,虽然招摇撞骗和诈骗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属于想象竞合,而是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根据法律规定,只需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作者进一步介绍了法条竞合的四种形式,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最后,作者强调了在当代社会刑法中,虽然一些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但仍然存在法条竞合的具体适用规则,人们无需过于担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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