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办理前置审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关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批报。
(三)进行验资。以现金出资的,开设银行临时帐户,以股东本人名义出资;由合法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据验资报告,以实物等非货币出资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向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由企业登记受理审查人员对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五)由工商登记机关有核准权的人员审批核准。
(六)交纳登记费和相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必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领取。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中规定:
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