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探望权应注意子女年龄、生活习惯,双方住所地和子女意见,探望时间、次数、地点和方式的安排,离婚后探视权可协商协议,如无法协商可通过诉讼处理,拒不履行探望权可追究责任并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应做好思想工作。探望权制度相对原则性,具体内容需协商,理解不同易引发矛盾。
法律分析
一、履行探望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
3、探望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怎样行使?
依照协议优先的准则,爸爸妈妈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准则,依据夫妻两边的实际情况,确认具体的探望时刻和方法。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洽谈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甚至直接回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洽谈。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经过诉讼的方法处理了。
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收效判定或调解书,另一方恳求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责任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责任。经责令后仍不履行责任的,可采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能够申诉恳求改变抚育联系。
关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恳求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忌后再履行。制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履行。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因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
结语
在履行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和学习时间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探望地点和时间。双方应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尊重子女的意见。如遇到对方拒绝履行探望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会进行教育和强制履行,同时也应做好与子女的思想工作。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理解,需要双方进行沟通和妥协,避免冲突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