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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是什么?

2024-07-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介绍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的主要思想,旨在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和人事争议,并规范仲裁办案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实施公务员法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的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是指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第一次进行劳动仲裁处理后,就不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旨在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和人事争议,并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二、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日常生活当中劳动仲裁这样的设计也是比较常规的,因为很多的事项他们在进行一定的处理的时候,运用到法律知识他们并不明白,所以会通过仲裁这样一种简便的方式来进行,当然呢,劳动仲裁的话也有自己的规则,也就是一裁终局原则。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规则。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或多名陪审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者依法推选仲裁员。

2. 仲裁程序:仲裁庭在开庭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发出开庭通知、提交证据等。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做出裁决。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就劳动争议进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仲裁费用:当事人可以预先支付仲裁费用,也可以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补交。当事人没有预交仲裁费用的,仲裁庭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

5. 仲裁保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仲裁庭的公正和权威,以期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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