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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2024-07-1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一、商标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通过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主体条件便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是指商标权原始取得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并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即:

1、法人,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个体工商户必须是取得工商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就其经营范围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

3、商标法所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不按外国人对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以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人作为商标权主题,必须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只有当他们实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因而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经过申请、审批,才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不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政府机关、公共团体、公务员等不应也无必要使用商标,也就谈不上成为商标权主体。

商品生产者又称生产商、制造商、主要指工矿企业、农业、林场等,也指主办有生产厂、实验厂、加工厂等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挑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外国商人,不管提供的商品是初级产品、半成品或者成品,不管从事的是商品的制造、加工或者挑选,都称为商品生产者。

商品经营者又称经销商,主要指各类商业企业,也包括从事附属商业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挑选或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注册。

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所提供的不是有形商品,而是作为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例如运输、保险、旅游、餐饮等等,凡从事服务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对其特定的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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