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跑,找不到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如下: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交通违章罚款;
8、其他资金。
二、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等,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办案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