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行政权力滥用以排除、限制竞争;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