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限极的销售方式和安利、完美、天狮等大同小异,主要是由人面对面地推销,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面前不断地游说,同时,不断地给人上课,反复重复着他们所谓公平、科学的分配方式,不断地利诱别人做到某某时候可以拿多少多少年薪。想尽一切办法发展下线,再想尽一切办法让下线去再发展下线。不断地利用亲情、友情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朋友同事、同学熟人里游说。“无限极”是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原“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其产品和培训制度还是相对不错的。其实无限极的销售模式和传销差不多,我们只能给他定个义:合法的传销。在这些行业中,除非你能站到金字塔的上部,不然根本赚不到什么钱,还要自己买回来一堆产品来消费,你消费的同时,你的上线赚钱,而你只能越做越穷,最好不要从事这中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衍生问题:
传销参与人员怎样处理?
通过以下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构成组织传销罪: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