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走以下的一些程序。 1、开死亡证明。(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注销户口(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 居民身份证 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3)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3、遗产继承有遗嘱的遵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参照法律上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