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债务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无法按时偿还其国外的债务,包括主权债务和私人债务。这导致大量公共或私人部门无法清偿到期的外债,迫使该国寻求债务重新安排和国际援助。国际债务危机的爆发是国内、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往往具有不可控性质,且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其具体表现为外债规模膨胀、外债结构不合理、外债使用不当和对外债缺乏宏观上的统一管理和控制,以及外贸形势恶化,出口收入锐减。
法律分析
国际债务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无法按时偿还其国外的债务,包括主权债务和私人债务。这导致大量公共或私人部门无法清偿到期的外债,迫使该国寻求债务重新安排和国际援助。
国际债务危机的爆发是国内、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往往具有不可控性质,且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从根本上说债务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内因,即对国际资本盲目借入、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一、外债规模膨胀
如果把外债视为建设资金的一种来源,就需要确定一个适当的借入规模。因为资金积累主要靠本国的储蓄来实现,外资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且,过多地借债如果缺乏相应的国内资金及其他条件的配合,宏观经济效益就得不到应有的提高,进而可能因沉重的债务负担而导致债务危机。现在国际上一般把偿债率作为控制债务的标准。因为外债的偿还归根到底取决于一国的出口创汇能力,所以举借外债的规模要受制于今后的偿还能力,即扩大出口创汇能力。如果债务增长率持续高于出口增长率,就说明国际资本运动在使用及偿还环节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理论上讲,一国应把当年还本付息额对出口收入的比率控制在20%以下,超过此界限,借款国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外债结构不合理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外债结构对债务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外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有:
(1)商业贷款比重过大。
商业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在经济较好或各方一致看好经济发展时,国际银行就愿意不断地贷款,因此这些国家就可以不断地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来滚动发展。但在经济发展中一旦出现某些不稳定因素,如政府的财政赤字、巨额贸易逆差或政局不稳等使市场参与者失去信心,外汇储备不足以偿付到期外债时,汇率就必然大幅度下跌。这时,银行到期再也不愿贷新款了。为偿还到期外债,本来短缺的外汇资金这时反而大规模流出,使危机爆发。
(2)外债币种过于集中。如果一国外债集中于一两种币种,汇率风险就会变大,一旦该外币升值,则外债就会增加,增加偿还困难。
(3)期限结构不合理。如果短期外债比重过大,超过国际警戒线,或未合理安排偿债期限,都会造成偿债时间集中,若流动性不足以支付到期外债,就会爆发危机。
三、外债使用不当
借债规模与结构确定后,如何将其投入适当的部门并最大地发挥其使用效益,是偿还债务的最终保证。从长期看,偿债能力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增长率,短期内则取决于它的出口率。所以人们真正担心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债务的生产能力和创汇能力。许多债务国在大量举债后,没有根据投资额、偿债期限、项目创汇率以及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和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出外债使用走向和偿债战略,不顾国家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的限制,盲目从事大工程建设。由于这类项目耗资金、工期长,短期内很难形成生产能力,创造出足够的外汇,造成债务积累加速。同时,不仅外债用到项目上的资金效率低,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外债根本没有流入到生产领域或用在资本货物的进口方面,而是盲目过量地进口耐用消费品和奢侈品;这必然导致投资率的降低和偿债能力的减弱。而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又是储蓄率降低的原因,使得内部积累能力跟不上资金的增长,进而促使外债的进一步增加。有些国家则是大量借入短期贷款在国内作长期投资,而投资的方向主要又都是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从而形成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危机也就来临了。
四、对外债缺乏宏观上的统一管理和控制
外债管理需要国家对外部债务和资产实行技术和体制方面的管理,提高国际借款的收益,减少外债的风险,使风险和收益达到最圆满的结合。这种有效的管理是避免债务危机的关键所在。其管理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到外债的借、用、还各个环节,需要政府各部门进行政策协调。如果对借用外债管理混乱,多头举债,无节制地引进外资,往往会使债务规模处于失控状态和债务结构趋于非合理化,它妨碍了政府根据实际已经变化了的债务状况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而政府一旦发现政策偏离计划目标过大时,偿债困难往往已经形成。
五、外贸形势恶化,出口收入锐减
由于出口创汇能力决定了一国的偿债能力,一旦一国未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其出口收入就会大幅减少,经常项目逆差就会扩大,从而严重影响其还本付息能力。同时巨额的经常项目逆差进一步造成了对外资的依赖,一旦国际投资者对债务国经济前景的信心大减,对其停止贷款或拒绝延期,债务危机就会爆发。债务危机严重干扰了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正常秩序,是国际金融体系紊乱的一大隐患,尤其对危机爆发国的影响更是巨大,均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
拓展延伸
国际债务危机的外因表现主要体现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经济普遍陷入衰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投资大幅减少,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等问题上。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和全球化的推进,导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风险相互传导加剧。
在国际债务危机中,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以应对危机,包括实施货币宽松政策、提高财政支出、实施结构性改革等。这些措施虽然对缓解国内经济压力有一定作用,但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际债务危机的根本问题。
因此,要想解决国际债务危机,需要从根源上进行改革,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加强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结语
国际债务危机是一个国家无法按时偿还其国外的债务,包括主权债务和私人债务,导致大量公共或私人部门无法清偿到期的外债,迫使该国寻求债务重新安排和国际援助。国际债务危机的爆发是国内、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往往具有不可控性质,且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从根本上说债务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内因,即对国际资本盲目借入、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外债规模膨胀、外债结构不合理、外债使用不当、对外债缺乏宏观上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外贸形势恶化,出口收入锐减。
法律依据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11-29)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上述登记,不包括转贷款。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对外贸易法(2022-12-30)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08-03)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