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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要如何处理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处理:

1、强制要约;

2、信息披露制度;

3、收购价最低标准制度;

4、承诺撤回权;

5、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诚信义务;

6、平等对待原则;

7、停复牌制度;

8、强制收购。

一、收购期限是多久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二、公司股权收购有哪些方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

三、企业收购程序

企业收购的流程大致如下:

基础工作阶段: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2、确定收购目标企业;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5、递交立项报告;6、上报公司;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具体收购业务流程阶段:8、尽职调查;9、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10、审计、评估;11、确定成交价;12、上报项目建议书;13、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14、董事会决策程序;

完成后进注册变更登记阶段:15、资金注入;16、办理手续;17、产权交接;18、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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