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区队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队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全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填写《请假条》请假,员工请事假不超过3日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所在班组长和跟班队长批准,;超过3日但不超过7日的,由本人填写正式请假条,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请假事由必须具体、详细),经区队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审批,然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7日以上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矿长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到期后本人亲自到矿人力资源部销假,未经批准的休假按旷工处理。验收员请假的必须经技术副队长批准;机电班组长请假必须经书记批准;副队长请假必须经队长批准。任何人无特殊原因“先斩后奏”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一般不准托人捎假或打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除外(病假、丧葬等,必须有相关证明)。
第四条:员工必须准时参加班前会和点名。班前会点名时间:夜班22:30分;早班06:30分;中班14:30分。凡是点名结束后进班人员,均按照迟到进行处理。
第五条:迟到者扣岗位分1分,凡出现旷工的员工,每旷工1天买两箱绿茶饮料由旷工者本人给班组人员发放,旷工多天的累计计算,此项考核由各班组长负责落实。
第六条:井下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反违反规定没有现场交接班制度者,经查出一次罚跟班队长500元,正副班组长各300元(月底工资扣除)。
第七条:接班人员入井要迅速,接班人员接班时间(23采区施工)不得超过班前会结束后90分钟,例如8点班,班前会结束时间为7:00,井下接班时间不得超过8:30。凡没有安排携带工具、材料者,接班超过规定时间,一律扣岗位分2分。井下现场交接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制度相矛盾时,按上级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