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位于的“ 项目 期商业物业”(规划项目名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以下简称标的物业)的所有人,标的物业南至街,东至,北至,西至(具体位臵见附件2:项目 期商业物业总平面图)。标的物业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以郑州市房产测绘大队实际测量结果为准,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并且甲方已取得市政府有关部门对 项目 期商业物业立项批复文件、标的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甲方同意以标的物业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方同意承建标的物业的所有资金均由甲方投入。并保证标的物业的土地、房产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合法权利人均为丙公司。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标的物业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后,甲方将所持丙公司100%股权中的30%股权转让给乙方,并且
一致同意在标的物业达到乙方要求的物业标准后,将依据本协议把属于丙公司所有的标的物业租赁给乙方,由乙方做为购物中心使用。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公正、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原则,现就甲方所持有丙公司股权转让以及乙方承租标的物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 总则
1.1甲方负责以丙公司为主体承建标的物业。
1.2甲乙双方确认该标的物业的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按原始投入计算物业价值)。在丙公司成立后甲方将所持丙公司100%股权中的30%以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就股权转让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1.3丙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行使丙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根据公司章程及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约定需双方一致同意的事项,必须经乙方书面确认。
1.4标的物业的相关报批手续、物业的修缮维护等工作和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5在丙公司设立前所取得的与标的物业有关的权利凭证(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甲方应负责在丙公司设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将上述权利凭证的权利人变更为丙公司;在丙公司设立后,甲方应负责以丙公司的名义办理与标的物业有关的权利凭证(如《房屋产权证》等),所办理的权利凭证的合法权利凭证的权利人均为丙公司。
1.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成立丙公司,并且将所持丙公司股权转让于乙方后,丙公司将标的物业出租给乙方。同时,乙方与甲方及丙公司就标的物业租赁相关事宜另行签订租赁协议。但所签订租赁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6.1租赁期限
租期: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 年,租赁期限自乙方所经营的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其中含试营业)自标的物业正式交付日起,甲方给与乙方6个月的装修期。
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1.6.2租金
乙方在租赁期内,按照以下约定向丙公司支付租金:
租金按人民币结算。租金以每年6000万元为基准。丙公司按乙方含
税营业额的1%提取抽成租费。(营业额含乙方自营,联营部分的营业额,租赁部分的抽成双方另议)每四年递增一次租金,递增额度为上一年租金额的10%。各年租金标准具体为:
第一年为免租,时间从乙方进场装修开始算起。
第二年租金为:5000万
第三年至第四年:为每年6000万元
第五年至第八年:为每年6600万元;第九年至第十二年:为每年7260万元
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为每年7986万元;
第十七年至第二十年:为每年8784。60万元;
递增率均为每四年递增10 %。
1.6.3 租金交纳方式
16.3.1乙方租赁丙公司标的物业及与之相配套建筑内的设施、设备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和设备、中央空调系统和设备、给排水系统和设备、消防系统和设备、电梯设备及室内、外管网等等),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是乙方应支付给丙公司的租赁标的物的全部款项,乙方无需支付公共部分的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场地费等。自起租日起经营每满一年(12个月)称为一个计租年度。乙方按以下方式缴付租金:
租金每1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十号之前向丙公司支付当月租金,丙公司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相应项目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乙方向丙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结算应以税务局制定的相应项目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收款依据;若丙公司迟延开具上述发票,乙方亦有权相应顺延租金支付日期,直至收到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止,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遇节假日,乙方交纳租金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6.3.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变更关于以上各项款项发票的规定,则丙公司应提供符合新规定的发票。因
丙公司提供的发票未能达到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的要求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与此有关的损失,则丙公司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乙方亦有权从当期及今后应付丙公司的租金
中抵扣全部损失款项。同时,乙方有权顺延租金支付时间,直至丙公司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时止。
16.3.3每年的租金明细由双方依据最终计租面积及起始计租日另行确定租金支付明细表。
16.3.4承租期间,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电、水、电话、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丙公司负责在交付标的物业之日起三日内将乙方使用的上述公用事业的户名变更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由甲方承担,且过户至乙方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结清。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有关部门;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其转回到丙公司名下,过户费由乙方承担。
16.3.5按前款规定,为实现乙方在公用事业公司的单独立户,如需乙方单独与公用事业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甲方、丙公司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但在不损害甲方或乙方、丙公司的任何权利情况下,乙方与公用事业公司单独签订有关合同的行为,不得被视为改变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公用事业设施设备所负有的一切义务,甲方、丙公司仍需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公用事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维护承担责任。
16.3.6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和费用外,乙方不再向丙公司及第三人支付不合理费用。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