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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合作协议

2024-06-26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股权赠与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丙方:丁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戊方:己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庚方:辛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合称“赠与人”,已方、庚方、辛方合称“受赠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庚方、辛方合称“各方”

鉴于: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是苏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其中甲方持有    %、乙方持有     %、丙方持有   %、丁方持有    %、戊方持有    %;

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缴足。公司主营业务为         ;

已方、庚方、辛方是      领域的专业人员,在       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各方拟以公司为平台,整合各方在资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进行合作,共谋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就前述合作事宜进行了充分商议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现郑重将各方就合作有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列示如下,以资信守:

一、股权赠与

各赠与人按下列数量/比例分别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股权: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出资额

(万)

赠与比例

合计

赠与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

(万)

持股比例

合计

2000

100%

赠与完成后,受赠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或在境内外的合格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或公司累计融资额达到人民币      亿元(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之前(以先到者为准),赠与人将确保受赠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前述时点之前(以先到者为准),公司如有增资扩股等情形,赠与人将向受赠人赠与并/或确保增资时新进股东向受赠人赠与股份,以维持受赠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届时如由增资时新进股东或其他股东进行赠与且该等股东提出要求的,赠与人应与该等股东签订实质内容与本协议一致的相关法律文件。

同一受赠人原受多个赠与人赠与股权的,该多个赠与人应按各自原赠与股权的比例履行前述义务。

不论受赠人结婚与否,所赠与的股权(包括后续分配的红股、红利)均仅为相应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因受赠股权而产生的税负(如有)由相应受赠人自行承担。

二、受赠人义务

为保障股权激励目的的实现,避免各方终止合作对公司上市进程将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就前述股权赠与,受赠人负有如下义务:

自入职之日起,全职、连续地在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关联公司工作至少3年;

研发的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为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关联公司;

严格保护公司各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相应赠与人除外)转让被赠与的股权;

不得委托他人(相应赠与人除外)持有被赠与股权或代为行使被赠与股权的股东权利;

不得在被赠与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

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

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实际或可得利益损失;

不得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本协议规定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就为确保受赠人股权比例不被稀释而后续赠与的股权(不论由何人赠与),每一受赠人同样负有上列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收回所赠与的全部股权,不论该等股权系何时赠与。该受赠人不得主张部分返还或按根据任何方法计算的比例返还。

赠与人撤销赠与时,受赠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赠与人无须向受赠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受赠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2年以上(包括2年)的,赠与人将按所收回股权于赠与时对应比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论公司注册资本其后是否增加),向受赠人支付现金。

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公司如有分红送股等情形,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基于被赠与股权而享有的所有红利和/或红股(不包括现金红利)亦应返还。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对于撤销赠与前、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净资产增加额等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受赠人如去世或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不满2年,赠与人可收回所赠与的股权,并无须向任何人进行任何金额的支付;受赠人如去世或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2年以上(包括2年),赠与人可收回所赠与的股权,并按所收回股权于赠与时对应比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论公司注册资本其后是否增加),向受赠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支付现金。

赠与人收回股权的,相应受赠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应配合签署有关文件及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于公司完成发行上市之日,除第(2)、(3)、(8)、(10)项以外,以上第6条所列的受赠人义务均予以解除。受赠人与赠与人、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股东间协议执行。

三、承诺、保证

赠与人承诺其对被赠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产权,有权进行本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其股权赠与行为不构成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或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

受赠人承诺其为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服务以及受赠股权的行为不构成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或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

四、违约责任

赠与人或受赠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法向对应的受赠人或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特别约定

公司发行上市前,受赠人如经赠与人同意转让受赠股权,就拟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该等股权的原赠与人(届时须仍具备股东身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购买的权利。如拟转让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原由多名赠与人赠与,则该等赠与人按原赠与股权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不再履行。

本协议签订后,赠与人失去公司股东身份的,该赠与人不再负有确保对应受赠人股权比例不被稀释的义务,除非届时各方另有约定,该等义务由其他赠与人按本协议签订时的股权比例承担。例如,5名赠与人中,1人退出,其余4人原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30%、10%、10%,4人股权比例合计80%,则该4人分别按37.5%、37.5%、12.5%、12.5%的比例承担所退出的赠与人的前述义务。

六、其他

办理工商登记时,如公司登记机关不接受本协议、要求必须以转让的方式给与受赠人股权,各方可签订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确认,届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办理登记备案之用,内容如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各方声明自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内容和意义,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本协议包含了各方就股权激励事宜达成的所有一致,并替代各方之前曾有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以作补充。

就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相关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10份,各方各执1份,公司保存2份,自全部受赠人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并到岗工作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以下各方之间《股权赠与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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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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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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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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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方:辛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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