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煤炭堆放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租甲方 区场地面积 亩,用于煤炭堆放。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三十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四、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十五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五、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七、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
八、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九、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十一、乙方不得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十二、乙方不得逾期 十五 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
十三、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 除协议的,应提前 二十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
十四、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