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可以换掉物业管理公司。
小区业主换掉物业管理公司的方法如下:
1、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4、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5、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6、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7、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业主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8、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
9、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综上所述,业主有权换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负责,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