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效。对于在校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目前可以参考的规定是该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字面表述来看,本条的适用范围有诸多限制,包括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建立劳动关系。其立法本意是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并没有要否认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