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假期间是不发放工资的,而是发放生育津贴。对于已经购买过生育保险的生育期人员来说,以上一个年度用人单位对其支付的平均月工资为基准,可按月领取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定资金,对于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来说,以上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可按月领取到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资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