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不得从事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不得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2、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敢于提出异议,独立履行职责。
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接受培训的义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