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体有限定性:工程建设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资质的法人;而发包人一般应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如果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而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但工程经所有部门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案例:甲公司为有施工资质的承包方,现与乙公司签订了路灯的施工与安装的建设合同,工程完毕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虽然甲公司不具有安装资质,但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支付合同签订的工程款。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工程建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是其他工作。案例:甲公司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合同的内容是建设一栋厂房,那此合同的标的就是关于建设厂房的所有行为。
3、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工程建设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从资金投放到成果的验收在法律上都有特别要求。例如,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采用超标方式、投标方式进行签订,法律规定应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如果没有采用此方式,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工程建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不能是口头约定或者是口头协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哪些呢?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
(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
(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
(4)承包人的信誉。
(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
(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
二、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1、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2、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3、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