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流转
它是在农户家庭间出现的自愿的流转现象,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互换调整承包地。二是代耕、代种、代收。代耕代种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三是转包和转让,一些农户将家庭的生产经营转向从事
第二、三产业或家庭重要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收入,便把承包地的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别人。转包和转让占有较大比重。
2、租赁倒包
这种形式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村中富裕后,有头脑的农民和城市中下岗人员及单位不景气人员将投资转向农村发展。他们向乡、村集体租赁土地、荒山经营权,有规模地成片地开发土地、荒山资源,从事各项开发项目。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后请劳工生产,自己管理,自己经营。二是把通过租赁得到经营权后的耕地又倒包给本地的农民生产经营,自己给农民提供生产所需资金、技术和派驻技术人员指导农民生产,生产出产品后按原定合同价格进行收购、销售。
3、股份合作制
在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企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兴办规模化的农业区,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分红。
4、抵押、托管、拍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由于开办企业或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托管是承包方将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拍卖是经村民讨论同意,可将尚未承包到户的荒滩、荒水、荒地等资源,以竞标方式公开拍卖经营权,实行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