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退款行为不违法,但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广告应准确、清晰、明白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等信息。合同违反法律无效时,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损,可要求销售者赔偿,并可向生产者追偿。对于退货请求,实体店是否无理由退货取决于双方约定,商品不符合要求才是法定的退货情形。
法律分析
无效退款这种行为不违法。
这是对售后服务的一种承诺,也属于广告的一种方式。只要经营者能够做到所承诺的内容就是合法的。只要经营者确实能够按照约定在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等问题时,向消费者退款的,就不违法。否则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律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合同因违反法律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后果为: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不退款违反了消费者什么权益
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款,商家拒绝退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实体店无理退货的内容。实体店消费的,属于订立消费合同,是否能够无理由退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此约定,无此约定的,商家有权拒绝退货请求。如果是商品不符合要求,才是法定的退货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退款行为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对售后服务的承诺和广告方式。只要经营者能够按照承诺退款,就是合法的。然而,如果经营者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法律要求广告必须准确、清楚、明白地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等信息,并明示附带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将导致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这些权益受损,可以要求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赔偿,甚至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