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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最新规定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同的,这两者的纳税额计算方式也就不同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
一、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条件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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