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期内认真履行维修义务,等缺陷期一过,发包人应当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期的期限一般是竣工后一年或者是两年。
建设工程质保金退还的方式具体如下:
1、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
2、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按合同约定方式与数额。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