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刑事责任和构成要件。新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属于结果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客体为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要件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关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本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属于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谍器材。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
结语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属于结果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犯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