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租与转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的区别主要如下:
1、主体不同。出租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出租条件没有限制,交付租金,按照要求使用即可。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 物权 理论,出租属于转移权利使用权;转让属于转移权利本身。
4、交易市场不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有什么 注意事项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 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 “ 房随地走 ”“ 地随房走 ” 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2 条明确规定: “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 民法典 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综上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出租与转让是不同的两种处分方式。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